top of page

投資人專區
股利及股價資訊
股利政策
公司章程 第廿二條之一:
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、彌補累積虧損,次提10%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,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如尚有盈餘,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,提請股東會報告或決議,分派股東股息紅利。
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,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時,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後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,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應由股東會決議分派之;不滿一股之金額,以現金分派之。
公司章程 第廿二條之二:
本公司股利之分派,係配合當年度之盈餘狀況,以股利穩定為原則;基於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 營運規劃,採行平衡股利政策。惟每年度盈餘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百分之十;且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。